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湘价函〔2007〕52号
湖南商学院:
你院《关于湖南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内培养阶段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并参考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你院与爱尔兰格里菲斯都柏林学院、荷兰萨克逊大学合作办学的成本监审报告,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与爱尔兰格雷菲斯都柏林学院、荷兰萨克逊大学合作办学的专业为会计学、市场营销专业,学制采取“3+1”模式,即国内学习三年,成绩合格者发你院大专文凭。合作双方相互认可学生按合作合同商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所完成的学业。凡考试合格并符合自费出国条件的学生,你院应为其办理对方学校的入学录取手续。你校要严格履行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的承诺,因合作办学双方原因而影响学生正常出国就读的,你校应无条件向学生退还高于普通大专相同专业收费标准的学费。
二、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从2006年秋季起取消办学经费,将你院与国外合作办学的收费项目规范为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三项。对自愿就读你院与国外合作高校合作办学的学生,可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1、学费:每生每年15000元。
2、住宿费:非公寓制宿舍每生每年600元;公寓制宿舍按物价、教育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3、代收费: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65号文件规定收取。除上述收费外,你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入学的新生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