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外,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残疾考生。本案中,李某高考成绩合格,肢体虽然残疾,但并不影响专业学习,该大学拒绝录取的做法是非法的、错误的。法院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