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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不断 不缺法律缺执行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4

一年一度的 高考 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然而从罗彩霞到林琳,一个个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悲剧”上演,刺激着人们追求教育公平的神经。

近日,教育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加大对高考冒名顶替入学的预防和惩治,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正在采取相应措施。

如何才能真正做到高考招生的公平正义,让那些试图走“捷径”的人无路可走,相关专家给出了一些建议。

1.不断加长的被顶替名单

许多受害者的命运因为身份被盗用而改写

2010年5月18日,海南大学大四学生林琳发现自己去年“被毕业”于武汉工业学院。

情况很快被查明,这可能系一起有组织的倒卖高考录取指标案,冒名者家属称自己也是“受害人”。在恢复身份信息、拿回学籍之后,林琳表示不会对冒名者提起民事诉讼。6月9日, 湖北大学 教务处处长和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处长,因未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而遭到停职处分。

在此之前,2009年“罗彩霞”案也曾被社会广泛关注。时间回溯到2004年9月,时任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王峥嵘从女儿王佳俊班主任处获取同班同学罗彩霞的高考信息,并伪造了其户口迁移证等重要证件。凭借完整的伪造材料和当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一路护航,王佳俊通过层层关卡,顺利就读于贵州师范大学,并以“罗彩霞”的身份取得了该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而当初选择复读一年的罗彩霞,却因为身份信息被盗用而面临着无法毕业和就业的双重困境。事件被曝光后,当地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展开调查,并对以王峥嵘为首的涉案人员进行了法律惩处。

当罗彩霞仍在漫长的民事诉讼路上徘徊不前时,接二连三曝光的类似事件却让人们意识到,罗彩霞案并非孤例。

追随媒体的足迹,我们可以为被“偷”了身份的“罗彩霞”们列出一份长长的名单:北京的邹志静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盗用10年,中学班主任的表妹冒用其名上了中专;湖北王俊亮的录取通知书被高二学生郑某获得,郑某在未经高考的情况下进入长江大学就读;河北王宵的身份信息遭他人盗用,“假王宵”毕业于安阳工学院……

合法的身份是公民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一旦身份证明被盗用,就意味着公民无法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民事主体,相应的公民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在这些冒名顶替案件中,受害人的遭遇极为相似:身份证件被伪造、录取通知书被挪用、相关证件无法办理、毕业和就业面临尴尬……

不仅生活、教育和就业面临诸多不便,许多受害者的命运因为身份被盗用而改写。当他们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时,却发现维权的道路并不顺利。

2.缺的不是法律是执行

打通作假的所有环节是冒名入学成功的重要原因

在“罗彩霞”案发生之后,“冒名顶替上大学”迅速升级为舆论热点,有专家认为,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教育体制的缺陷和漏洞导致了类似案件的频频发生。但也有法学专家指出,案件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已经较为完备,问题的症结在于法律法规的执行缺乏有力地监督,甚至有执法者知法犯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罗彩霞”案中,冒名者的父亲王峥嵘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位原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政委,为他的犯罪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可以看出,虽然立法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对盗用、伪造户籍证明等行为的惩处,并非无法可依。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金强表示:“户籍管理方面的问题,可能主要不在于制度本身缺陷,而是制度执行问题。在行为人通过贿赂等手段可以篡改几乎所有文档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得再缜密,也无济于事。”他认为,行为人利用权力、金钱等,打通作假的所有环节,是“冒名顶替上大学”屡获成功的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在高考招生管理中,法律对考试舞弊、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惩处也都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教育机关工作人员贩卖或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分析冒名顶替入学现象屡屡发生的原因,不少人认为除了金钱和权力的驱使,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较低。一方面,由于同时掌握着监督职能,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另一方面,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执法者所面临的处罚力度并不大。在一系列冒名顶替案中,多数涉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受的行政或党纪处分仅限于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除了“罗彩霞”案等极个别案例,鲜有涉案人员被处刑事处罚。

叶金强认为,此类案件违法成本较低的另一个表现在于,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往往过低。

3.加强执法监督和个人救济

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社科院2009年发布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链条。个人信息被盗用和滥用的问题日趋严重,“冒名顶替上大学”现象正是个人信息管理漏洞严重的一个重要表现。

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刑事处罚范围之中。2010年7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对姓名权、隐私权等个人权益的侵权行为做出了详细的民事处罚规定。这些举措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但是,法制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对此类案件的预防可以一劳永逸。只有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执法犯法者的打击力度,有效减少职务犯罪,才能真正为公民的个人信息“护航”。

为此,有专家建议,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鼓励检举滥用、歪曲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行为。这一机制在直接接触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之外又设置了第二道“防护栏”,可以对执法者进行有效监督。

除了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被侵权者的司法救济也是此类案件中亟待改善的一环。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熊丙万认为:“要重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济。除了对违法人进行有效的处罚,还要强调对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赔偿。”

针对具体的个人救济措施,叶金强指出:“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选择、人生安排的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被害人受教育权的恢复也非常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建议:“对个人的救济,教育部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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